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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计生服务问题解答

分类:院内新闻 作者:刘争 来源: 时间:2018-12-03 访问量:

[计生]计生服务问题解答

计划生育相关问题解答

(2017年2月)

(一)现在的生育政策是什么?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

(二)再生育一个子女(即生育第三个或以上子女)的条件是什么?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三)生育第三个或以上子女要申请吗?什么时候申请?

要申请,应在生育前申请。经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四)在哪里申请领取《生育证》?

先持相关材料到校计生办审核,再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批,领取《生育证》。

(五)申请领取《生育证》要带哪些材料?

1、工作证(或学生证)、结婚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二级单位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

3、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和《出生医学证明》;

4、夫妻双方或一方属离婚后再婚的,还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5、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并取得可以再生育的鉴定结论。

6、其他相关材料。

(六)符合生育第三个或以上子女的条件,但不得再生育的情形有哪几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1、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2、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3、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4、遗弃子女的。

(七)违反《省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什么处理?

除按《省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是双职工的,分别处理。

(八)现在有无晚婚假?

从2016年1月1日起,无晚婚假,只有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

(九)现在有无晚育假?

从2016年1月1日起,女教职工生育无晚育假,但新增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假30天。

(十)我校已婚女教职工产假如何规定?

已婚女教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增加产假30天。

以上休假须经校计生办审核盖章出具证明后方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十一)我校已婚男教职工现在有无护理假?多少天?

有。《省条例》修改前只有妻子是晚育的男教职工享受10天护理假,2016年1月《省条例》修改后,凡妻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男教职工均享受15天护理假。

以上休假须经校计生办审核盖章出具证明后方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十二)我校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教职工有何奖励?

除享受规定的产假外,还享受从生育到婴儿满1周岁止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并不得安排其加班或夜班。

以上休假和哺乳时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十三)我校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女教职工有何奖励?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其加班或夜班,并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休息时间。

以上休息时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十四)我校对节育的教职工有何奖励?

1、生育两个子女后结扎的,给予100元奖励,休假30天;

2、生育两个子女后上环的,休假7天;

3、经校计生办同意后取环的,休假3天;

4、第一次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作为产假,休假30天;第二次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视为病假(特殊情况除外)。

以上休假须经校计生办审核盖章出具证明后方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十五)独生子女如何认定?

根据《省条例》解释规定,独生子女是指独生子或独生女,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没有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没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没有父母收养形成的兄弟姐妹;或者由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在其母亲育龄期内均死亡的。

(十六)现在还能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现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父母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相关奖励优待政策。但政策调整前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因多种原因证件遗失,没有再生育、收养子女,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七)在哪里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记录无法查找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

(十八)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有何规定?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政策调整前按规定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奖励优待政策。政策调整后,对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父母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相关奖励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又再生育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此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不用退还。

(十九)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优待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独生子女家庭依法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的有效凭证。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优待的必要条件是按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十)按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不能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的情形有哪些?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婚姻生育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其独生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1、有同胞兄弟姐妹;

2、有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

3、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

4、有父母收养形成的兄弟姐妹。

(二十一)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能否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并按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又未再生育的夫妻,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二十二)我校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的情形有哪些?

凡我校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优待:

1、结婚后终身只有一个子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婚姻未发生变化的;

2、结婚后终身只有一个子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异后双方均未再生育的(但如果再婚,重组家庭有2个及以上子女的不能享受);

3、结婚后终身只有一个子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生育且再婚后的重组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

4、再婚夫妻双方或一方原只有一个子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的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符合原《省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而不生育的(但再婚夫妻原配偶再生育,且所生子女与再婚夫妻家庭现有的子女有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关系的,该再婚夫妻及原配偶均不能享受)。

(二十三)我校独生子女父母可以享受哪些奖励优待?

1、从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各5元;

2、独生子女满14周岁前,每年发给独生子女“六一”慰问费,标准为:双职工30元,单职工15元;

3、独生子女满14周岁前,每年发给独生子女托幼费和学费补助,标准为:7周岁(含)以内240元;8―14周岁(含)100元,单职工减半;

4、退休后每月加发5%基本工资。

(二十四)独生子女父母如何办理加发5%退休金?

于退休前一个月,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校计生办审核,持校计生办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校人事部工薪福利办公室办理。

(二十五)到校计生办审核加发5%退休金要带哪些材料?

1、工作证;

2、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武汉大学教职工婚育证明》;

5、丧偶的还须提供本人是否再婚、再婚后是否再生育等婚姻生育方面的详细情况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离异的还须提供①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②离异双方的是否再婚、再婚后是否再生育等婚姻生育方面的详细情况证明;③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离异双方(或丧偶本人)的是否再婚、再婚后是否再生育等婚姻生育方面的详细情况证明,要求须单位领导审核签字盖公章(是我校教职工的,由所在二级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加盖行政公章;是外单位的,由外单位计生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盖公章;无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盖公章),不能出具证明的不能享受奖励,经审核符合条件、证件齐全的可以享受奖励。

(二十六)校计生办出具婚育证明适用哪些情况?

凡与计划生育工作相关的原因(买房、学车的除外)需要开婚育证明的教职工和在读学生,均可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校计生办办理。

(二十七)到校计生办开婚育证明要带哪些材料?

1、工作证或学生证;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武汉大学教职工婚育证明》或《武汉大学学生婚育证明》;

4、是已婚的,还应提供结婚证;

5、生育了子女的,还应提供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和《出生医学证明》;

6、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还应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武汉大学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