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eation,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实现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分党委(党总支)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时间:每周一下午2:30—5:30为例会时间,因特殊情况改期或临时举行,须事先通知与会人员。
二、与会人员:院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与会人员应不少于应到人员半数,讨论重要事项时,应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应到人员到会方能举行。
三、会议主要内容:部署落实校、院重要工作;讨论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审议通过院内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总结通报学院上周工作情况;讨论安排学院本周工作。
四、需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在本院的贯彻落实;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规划、计划与总结;学科建设;重大科研任务的承接与组织协调、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师资队伍建设、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职称职级评定;院内干部人事安排;公费出国人员的遴选;学院年度财政预决算、大额度经费的使用、学院开发创收中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年度考核、奖惩、奖金分配方案的制定;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工作、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会议组织:会议由院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通知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议题由学院各分管领导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建议,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商定;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各分管领导组织落实;对会议通过的重要议定事项由院党政办公室及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全院并督促贯彻实施。
六、议事原则:决策过程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会前要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相互沟通,会上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对于暂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应有明确说明,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论证后,再作决定。
七、会议纪律:与会人员对会议议定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未得到正式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贯彻执行;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者外,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会议的原始记录材料应归档,未经书记或院长批准,不得查阅;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需在会前直接向院党委书记或院长请假。
本规定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武汉大学动力与机械学院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