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eation,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各有关学院(系、所、中心、重点实验室):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在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的一级学科范围内,我校有权自行设置(国家专业目录没有的)二级学科,经审核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同意后,可以开始招收、培养研究生。
现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2002]47号文件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学位办[2002]84号文件的规定,对我校2005年学科自设工作做以下安排。
一、指导思想
1、充分利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政策,通过加强学科建设,服务于学校发展的整体目标。
2、自主设置学科,必须统筹学科布局和资源分配,不能影响已有学科和重
点学科建设。
3、设置新学科应瞄准学科前沿,瞄准社会需求,尤其强调学科之间的相互
交叉。
4、切实避免学科设置的随意性。论证学科增设的可行性,既要考虑到由
此带来的“利”,也要考虑到可能的“弊”。
二、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要求
1、已经形成相对独立、相对稳定的学科方向,特色突出,预计生命周期比
较长。
2、按硕士、博士两个层次,必须分别满足规定的基本条件。博士点要有3
个以上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至少3个60岁以下教授(专职),有足够的导师和学术梯队,有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和在研项目,有足够的经费等。硕士点要有2个以上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至少4名本校副教授以上教师。
3、设置出完整、可行的培养方案。
4、培养的毕业生须为社会所急需,就业前景良好。
三、自主设置新学科点的程序
1、学科点的增设要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由已具有博士学位一级
学科授予权的院(系、所、中心、重点实验室)提出,同时填写《武汉大学自主增设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和《博士学位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表》,并须制定该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
2、学评分会在做出是否同意申报决定时,要召开会议。全体分会委员的2/3
及以上到会,会议方为有效。会议要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同意的票数达到全体分会委员人数过半数的,方可申报,否则不能申报。
3、学评分会同意申报的,要在2005年12月10日前将上述材料各一式两份
及其电子文档报送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4、学校将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核。论证未通过的,将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5、学校定于12月下旬召开校学评会议,讨论通过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方案。
请有关单位同时做好会议时向学评委员汇报的准备工作。
6、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备案,学科启动(包括导师转专业手续等)后,
可以登录2007年招生简章。
注:有关文件、细则,《武汉大学自主增设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和《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计学科、专业备案表》可在网上查阅、下载。网址在“武汉大学主页”—“研究生院”—“下载中心”。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