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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确保硕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校硕士指导教师遴选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基本原则
1.硕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硕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
2.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学术标准,严格遴选程序,公正合理,按需设岗.
3.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要有利于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调整学科研究方向,发展交叉学科、新兴学科。
二、硕士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身体健康,每年保证能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硕士生。
2.申请者应是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或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在岗教学科研人员,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年龄不超过57周岁,其中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3.申请者应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目前主持或承担科研项目,有一定的科研经费(1、人文社科类不少于3千元;2、理科不少于8千元;3、工科不少于1万元;4、医科不少于5千元)和科研条件。
4.近三年内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至少一篇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在一级学术刊物上或被SCI、EI、ISTP三大检索收录)。如果有学术专著(第一作者)和发明专利,其学术论文篇数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5.有较丰富教学经验,已担任研究生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或协助指导过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专业导师应掌握第二外语)。
6.有协助培养研究生的学术队伍。
以上为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各学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不低于上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本学部、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申请担任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可根据培养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特殊性,另行作出相应规定。
三、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程序
1.本人申请,填写《武汉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提交有关学术成果和科研项目等证明材料,供所在学院审核。
2.学评分委员会(学位工作小组)讨论审核。参加讨论表决的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有效;其中赞成票应不少于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且不少于该委员会全体委员数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3.提交学部评定委员会审定。
4.各学院将遴选通过者名单和申报材料一并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备案。
四、其他
1.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2.申请人及其亲属应回避涉及本人和亲属遴选硕士生指教师的工作。
3.任何个人或集体对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异议和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均应受理并进行复议,校学位办公室核实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4.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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