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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校学生正常学习生活,减轻学生在上学期间因病、伤住院给家庭增加的经济负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能得到及时补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学习的各类学生,均可自愿参加健康平安保险。
第三条 保险公司委托学校集体办理投保手续,收取保险费,签发保险凭证。
第四条 本保险包含两个保险责任范围:
1.学生平安保险,每人每年保险金额伍仟元;
2.住院医院保险,每人每年保险金额六万元。
第五条 被保险人每学年缴纳保险费叁拾元,按不同学制一次交清。
第六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给付保险金伍仟元,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致永久性残废,保险公司按照《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修订办法》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致残,累计给付以伍仟元为限,达到限额时,平安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致永久性残疾,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付平安保险金,如尚未达到限额,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同一原因死亡,保险公司按照限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只给付其差额,平安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4.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不包括观察室、家庭病床)所支付的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输液、输氧、输血费、注射费、床位费、药费(按照武汉市公费医疗费用报销范围的有关规定)以及患恶性肿瘤出院后,在保险有效期内,继续治疗的费用,但不包括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陪护费等自费项目。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医疗,累计给付金额以六万元为限。达到限额时,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5.保险公司赔付学生的保险金按学校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自杀、犯罪行为、欺诈行为;
2.酗酒、打架、斗殴;
3.因疾病所致死亡或残废以及身体机能的丧失。
第八条 对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
1.被保险人未在规定的医疗单位住院治疗的费用;
2.被保险人要求医疗单位进行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3.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而引起的住院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4.被保险人参与违法活动,造成伤残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5.被保险人因矫型手术或美容所支付的各种费用;
6.先天性残疾的康复和治疗费用;
7.入学前有既往病史者,有先天性疾病者不在赔付范围内。
第九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属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时,被保险人应通过学校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给付保险金,并须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证明及学校证明;
2.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和出院小结;
3.住院医疗费的原始收据或复印件;
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致死亡或残疾,应提供死亡证明或伤残程度证明书。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医。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后,经调查核实,按规定及时办理理赔。如被保险人恢复健康出院之日,或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残疾之日起,半年内不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武汉大学学生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