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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放住房补贴的的依据
在职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是武汉大学依据属地化原则,执行湖北省房改办[1999]13号、[2003]1号、[2003]13号文以及武汉大学[2003]40号文件精神,计算公式按鄂房改办[2003]1号文件执行。
主要内容是:
(一)根据省房改办有关文件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从1999年1月1日起按照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合理负担,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的原则,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
(二)补贴对象
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或单身职工)均未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含集资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或单身职工)虽已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含集资房);其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鄂房改[1999]13号,武大字[2003]40号文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以下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三)补贴形式
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按照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形式给予住房补贴。
2、新职工按照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给予住房补贴。
3、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按照本人住房补贴标准,由各自所在工作单位分别计发。
(四)补贴标准
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以《武汉大学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大字[2003]39号)和《武汉大学关于印发〈武汉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大字[2003]40号)为准。(职务职称截止时间为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月1日以后提升的职务职称分段计算)
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 | 面积标准(M2建筑面积) |
一般教职工、初级工、十级职员 | 65 |
初级、科员、员级、中级工、高级工、八至九级职员 | 70 |
中级、科级、技师、六至七级职员 | 80 |
副高级、处级、高级技师、五级职员 | 100 |
厅级、正高级、二到四级职员 | 130 |
院士、人文社会资深教授、副部级、一级职员 | 190 |
(五)住房货币化补贴计算办法
严格按照鄂房改[2003]1号《关于调整省房改直管房校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