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eation,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切实解决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困难补助分为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和减免学杂费。
第二章 特困补助
第三条 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刻苦;在校获得国家贷款后个人生活仍很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费用并符合特困生条件者,学校可给予特困补助。
第四条 申请特困补助条件:
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单亲家庭;
二、父母双双下岗,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费用;
三、家中病人长期卧床或有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拮据;
四、家中多人同时上学,经济负担过重;
五、突发性天灾人祸。
第五条 补助标准:特困补助每生每学期控制在500元以下,特珠情况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本人应写出书面申请,各院、系审核,报学生工作部审批。
第三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七条 对于学生发生的困难,经核实确属一时无法解决,又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学校可酌情予以临时困难补助。
第八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
一、学生因住院治疗,生活上极需一定的调补,但家庭经济无力负担的;
二、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又遇到突发性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使其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得不到保证的;
三、进校的新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御寒过冬用品的。
第九条 补助标准:临时困难补助每生每学期控制在300元以下,特殊情况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等),各院、系审核,报学生工作部审批。
第四章 减免学费
第十一条 对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力缴纳学杂费的学生,可申请减免学杂费。
第十二条 减免学杂费工作一般在每学年九月份进行。申请减免学杂费经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减免学杂费申请表,各院、系审核,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减免学杂费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在籍学生人数的0.1%左右。
第十三条 新生入校应交纳全部学杂费。其中特别困难的学生符合上述减免学杂费条件的,经学生工作部调查核实后,于当年进行研究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给予补助:
一、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而产生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者;
二、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消费者;
三、在德、智、体诸方面,不求上进者;
四、受校、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五、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贷款者。
六、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将追回全部补助。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